华东师范大学是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重点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是“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学校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行列,全面开启扎根中国大地建设一流大学的新征程。学校地处上海市,主要校区为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东川路500号)和普陀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我校音乐学院现设有音乐学和音乐表演2个本科专业,以培养高水平的教育型音乐人才为办学使命,紧扣“教育型”音乐人才培养的目标,在专业实践教学坚持“一对一”的个别课教学基础上,按小组课、小班课、中班课、大班课、年级课、学院课的不同设置,进一步提升精英化教学模式。学院依托高水准的双管编制交响乐团、歌剧实验中心和合唱团三大教学实践平台开展第二课堂的教学,并定期开展高品质的舞台艺术实践活动,以演促学、以演促教。
近年来,音乐学院培养了一批毕业生就职于亚洲青年管弦乐团、上海爱乐乐团、上海歌剧院、德国歌剧院等音乐团体,从事音乐表演和创作工作。
一、培养目标
音乐学类包含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两个专业方向。入学以音乐教育人才培养为核心,同时兼顾学生的天赋与个性发展。在第二学年课程结束时,通过双向选择,考核分流,为具有音乐表演天赋和潜质的学生提供培养通道。音乐学专业以音乐教育为方向,培养能肩负起学校音乐教育与社会音乐美育重任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专多能”的融通人才。音乐表演专业因材施教,以声乐表演、钢琴表演、器乐表演为培养方向,为学生的天赋和个性发展提供可能空间。通过特色课程方案,培养学生成为能够胜任各类独奏、独唱、室内乐以及职业音乐表演团体专业需求的音乐表演人才。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音乐学类(按音乐与舞蹈学类招生),包含音乐学、音乐表演2个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费10000元/学年,2023年招生计划35人,拟分省招生计划如下(最终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招生省份 | 分方向计划及要求 |
吉林 | 声乐2 |
上海 | 双簧管1,单簧管1,巴松1,小提琴3,大提琴2,低音提琴1 ,打击乐2,钢琴2 注:对应上海音乐类统考音乐表演三门成绩 |
浙江 | 小提琴3,中提琴1,低音提琴1 |
安徽 | 小提琴2,钢琴2,声乐2 |
江西 | 小提琴2,竖琴1 |
山东 | 小号1,长号1 |
湖南 | 长笛2,圆号1,竖琴1 |
三、报名条件
(一)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及考生高考省份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高考报名条件。
(二)考生必须参加高考省份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2023年音乐类统考,取得合格资格,且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我校该艺术类专业对应招生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统考成绩须不低于专业统考满分的70%。音乐学类专业录取时认同各省级音乐类统考专业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举行校考。
(三)考生参加省级音乐类统考的专业测试科目必须与招生专业方向一致。
(四)考生必须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考,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我校音乐学类专业对应招生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投档与录取原则
(一)投档原则
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各省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不同,请考生关注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录取原则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高考志愿填报我校该专业且被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我校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录取:
1.对于按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我校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对于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我校按照招生计划和科类,依据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考生,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时,一般文理统一排序;对于严格区分文、理科分别进行投档录取的省份,则遵照各省规定按文、理分别排序录取。
3.该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录取。
五、领导与监督机制
(一)音乐学类专业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音乐学类专业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联系方式及其他
(一)学校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62232212
学校本科招生网: zsb.ecnu.edu.cn
微信公众号:华东师大本科招生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663号(200062)
(二)音乐学院
咨询电话:021-54345320
音乐学院网址:http://music.ecnu.edu.cn/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200241)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电话:021-54344605
监督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四)若教育部或有关部门有相关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本招生简章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